根據市教育局“實施社會滿意學?!钡囊?,為進一步轉變學校(院)辦事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圓滿完成學校(院)各項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院)工作督辦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校(院)長的指示和要求開展督辦工作。
2、督辦聯系的對象為學校(院)各部門。
3、紀檢監察部門應主動與各部門進行聯系,及時了解學校(院)年度工作中的重點工作以及被市教育局列為重點工作的各項工作的落實、進展情況,向學校(院)領導匯報,并將有關領導的要求及時傳達給有關職能部門。
4、對上級部門下達給學校(院)的各項工作任務,對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對于群眾來信來訪,以及有關部門要求學校(院)辦理的各項工作等,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學校(院)領導的指示,向有關部門提出辦理要求,明確辦結時限,并及時掌握辦理過程,適時進行催辦和向學校(院)領導報告。
5、對確有客觀原因不能辦理或不能如期辦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和承辦部門及時向有關領導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