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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教育考務工作管理辦法
點擊數: 來源:無 發布時間:2018/03/15

舟山蓉浦學院學歷教育考務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學歷教育考務工作,加強學歷教育的考風考紀,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考務領導小組由考點主任、副主任,考務辦公室組成,遠程教育科為考務辦公室,考務辦公室由考務主考、副主考,考務人員組成。根據考試規模,四川農業大學浙江省管理中心組織的期末考試設考點主任、副主任、巡視員、考務主考、副主考各1名,考務工作人員兩名。四川農業大學補考及其它高校舟山學習中心組織的遠程教育考試且試場在3只以上的設考點主任、考務主考、考務工作人員各1名,考試試場在3只及以下,不設考點主任。

二、巡、監考人員對象

(一)巡考人員

在編教職工

(二)監考人員

學院全體教職工,或具有教師資格的校外聘用人員。

三、巡考區域安排

四川農大每年兩次期末考試、兩次補考安排巡考。兩次期末考試巡考點市外為杭州華業、杭州春華、寧波區域(萬里學院、寧教院)、臺州、紹興區域(紹興欣業、柯橋)、湖州、嘉興、金華區域(新動力、金華電大、義烏)、衢州九個考點,市內為大衢、嵊泗、普陀三個考點,各安排1名巡考員,鹽倉考點由巡視員兼任。四川農大兩次補考,巡考人員安排根據各學習中心補考人數酌情考慮,市內下設考點補考巡考原則上不安排。

四、監考人員安排

每個教室安排監考老師兩名(英語聽力考試教室安排1名)。

五、輔助人員安排

考試教室1到6個,設保安(含衛生)1名(一般由門衛兼任);

考試教室6個以上,設保安(含衛生)2名。

六、主任、副主任(巡視員)職責

(一)考務主任全面負責全省各學習中心(舟山學習中心)考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考點學生或相關工作人員情節較重的違紀違規處理。

(三)負責偶發事件的處理。

(四)副主任(巡視員)協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

七、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考務主考負責考務辦公室,安排巡考、監考人員安排等相關考前準備工作。

(二)督促班主任通知學生參加考試的科目、時間、地點。

(三)負責學生考試期間情節較輕的違紀違規處理。

(四)副主考協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八、考務人員職責

(一)負責考務過程中試卷保管、分發、驗卷、收卷等工作。

(二)當某次考試由考務人員負責時,全權負責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相關事項。

九、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要佩帶監考證,嚴肅認真地維護考場紀律,且態度和藹熱情地關懷學員,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考試期間,監考人員不得與學員交談,對試題的內容不作任何解釋,但學生對試題印刷文字不清楚提出詢問時,應予答復。

(三)監考員在考室內嚴禁吸煙、閱讀書報、不準談笑、不準抄題、做題,以及不準做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將試題傳出考場。不得擅離職守,在考試進行中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須經考場負責人同意,并在接替人到崗后方能離開,不得自己決定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四)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非本考場的監考員以及學員進入考室;妥善處理考場內發生的偶發事件,并及時向考場負責人匯報。

(五)考試時間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學員注意,結束時間一到,監考人員應宣布停止答卷,并認真檢查教室內有無遺漏試卷;裝訂試卷(答題紙)時,要分科目裝訂,同一科目按座位號由小到大的順序整理裝訂(缺考卷不裝訂入內),不能將試卷倒裝、反折、混裝和漏封、漏裝、錯裝。

(六)監考人員要自覺遵守考場紀律,不得營私舞弊。違者,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巡考人員職責

(一)巡考人員在巡考時,必須佩帶巡考證,督促考場嚴格貫徹執行。

(二)巡考人員必須履行巡考職責,按照川農遠程教育考試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問題。

(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巡考期間嚴格遵守相關紀律。

(四)對考試組織管理、工作人員執行紀律情況以及考場布置、試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試實施等環節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試卷交接、冒名項替、試場內使用手機。發現監考人員監考不嚴或其他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工作不負責任,應當場批評指正。

(五)巡視中,如發現應考人員替考、作弊等違紀情況應當場通知監考人員制止,并如實記錄。

(六)在巡考期間將巡視情況、疑難問題、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及時與省管中心負責人報告。

(七)考試結束后,征求各學習中心及考務人員、監考人員對考試組織管理、考場紀律等方面的意見。

十一、其它相關事項 

(一)遠程教育科在安排巡考、監考等相關人員時要事先通知到人,并在學院網上公示。

(二)在教務工作開展的基礎上,確保巡考人員、監考等相關人員的參與考試場數相對公平。確定好巡考、監考等相關人員名單后,無故不參加考務工作的,不得私下擅自換人,需報遠程教育科并由遠程教育科安排其它人員參與,視同自動放棄一次機會。

(三)嚴格遵守監考、巡考等相關考務、考場紀律,對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者,將視情節輕重作批評教育、扣除考務費、取消監考、巡考資格處理。

(四)巡考人員費用由被巡考學習中心(考點)支付,差旅費按規定回單位報銷。監考人員、考試輔助人員等費用參照《舟山蓉浦學院在職教職工勞務費計發辦法》。無故不參加考務會議的按25元標準扣除。

(五)在編教職工每人每年監考12場及以上,考點巡考次數每人原則上不超過2次,只安排一次巡考的在編教職工,學院在院內考試期間至少安排6場監考?!   ?/span>

學歷教育考務工作管理辦法解釋權在學歷教育考務辦公室。本學歷教育教務工作管理辦法從2018年3月15日開始執行,試用一年。

          

                

舟山蓉浦學院

                2018年3月

舟山蓉浦學院學歷教育考務工作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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